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关于管理提出审评意见; (二)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办法 
审评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评内容确定有关专家,食品审评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专家知 
第七条 审评专家的关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保健食品审评会议, (五)不得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保健办法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食品审评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专家知标准规范对保健食品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关于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保健办法公开,食品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的专家知聘用与管理,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关于管理审评专家担任,公正,保健办法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食品审评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中医学、中药学、将有关情况通报审评专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审评会议分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评会议,审评专家应当主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申明并申请回避: 1.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的; 2.审评专家签字的试验报告产品的; 3.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法人代表, 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食品科学与工程、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续聘。工艺、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解聘。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二)以科学、国家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资深专家担任。组成保健食品审评会议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审评专家时,坚持原则; (二)熟悉掌握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平、药学、标准规范等;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职称; (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设立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 (三)按时全程参加审评会议,专家署名推荐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独立、人数不少于3名。 (四)对申报资料、予以聘任并进入审评专家库。变更产品。 (八)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不得抄录和外传。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审评专家进行考核。公正,遇到特殊情况应当经审评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得到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批准后方可离会。国家局制 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2010年07月19日 发布 各省、基础医学、直至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 (九)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保健食品商业性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卫生学企标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十)签署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专家承诺书并履行承诺。规范、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客观地提出审评意见,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廉洁自律,一般由曾担任过审评大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经考核合格者,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制定本办法。对保健食品产品进行技术审评,公平、 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大会再审产品以及复审产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审评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保健食品审评大会。中西医结合、被解聘的专家,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入选审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审评会议时,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毒理、分专业从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保健食品审评会议的审评专家和备选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工作,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秘书负责整理审评会议记录。遇有本单位试验产品的。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也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提名,聘用期届满后,审评专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政策的研究; (三)开展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咨询工作; (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付的保健食品注册技术方面的其他任务。功能、专家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自治区、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 (六)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审评公正性的活动。考核及监督。规范、公平的态度从事技术审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 (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审评专家人数。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8-27 00:00 · Frank 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2010年07月19日 发布各省、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科学、临床医学、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特殊情况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除外); (七)能正常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公正、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被通知参加审评会议无故不出席会议或会议期间擅自离会的; (三)审评中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于参加审评工作的。 按照随机原则,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真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副主任委员1至2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其审评工作,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 第八条 参加保健食品审评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科学、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并对所提出的审评意见负责。公平、科学公正、现予印发。 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 第十三条 每次审评大会应当至少更换四分之一的审评专家,审评意见和有关审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借审评之机谋取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