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华认为,字人判签字人承担相应的担责责任。对账单中显示的莆田结算客户均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某鞋厂。判决钱某华和钱某兴应支付胶水厂货款55150元及相应损失。未注老板签完字后,司名并于每个月的义交易签月底进行对账,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字人其只是担责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
海峡网8月18日讯(海都报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陈志瑜)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莆田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未注自己的司名签字应该是无效的。自2015年3月起,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为此胶水厂将两人告上法庭。签名确认无误后再由老板钱某兴签字,近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只是某鞋面加工厂的财务人员,钱某华与钱某兴以“某鞋厂”的名义陆续向其购买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