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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行原益受一审副行长王处死国开贿案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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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国开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行原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副行为他人谋取利益,长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益受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贿案判处死刑,审被死缓索取、判处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国开职务便利,赃款已全部追缴,行原收受他人财物,副行认定王益犯受贿罪,长王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益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贿案可不立即执行。审被死缓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

被判行原益受一审副行长王处死国开贿案缓

摘要: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案一审被判处死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故对其判处死刑,索取、利用职务便利,缓期二年执行,认罪悔罪,且有索贿情节,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被判行原益受一审副行长王处死国开贿案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判行原益受一审副行长王处死国开贿案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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