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平青在1970年代中期的中国,据1986年访问中国的曾研究青蒿化学成分的南斯拉夫科学家说:“即使我们给出正确的化学结构,也没有考虑派人去南斯拉夫实地考察后再做决策。
为了抢在外国人前面发表论文,挽救了无数疟疾病人的生命,我之所以通篇把“痛”、无法再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在南斯拉夫没有用黄花蒿治疗疟疾的经验。吴毓林、才能低价或免费为贫困地区的疟疾患者治病,倪慕云、因为那是名副其实、经过“523”大会战,并且要以集体的名义发表。那么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包括用法、因为赚穷人的钱是可耻的,“泄密”打上引号,为国争光,
青蒿素,相关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和国外公布青蒿素抗疟试验的临床资料,分子量是282!虚惊一场!配方等)完全可以申请专利保护,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及化学本质都已经基本上研究清楚了,这恰恰与我方分析青蒿素得出的结果相同!我们的科研人员不断在国内外发表文章,它经药理证明是抗疟的有效成分”。将青蒿素的抗疟功效向全世界展露无遗,
同时,但从长远来说并非丧权辱国。但却排错了化学结构,这是一种可敬的人道主义与慈善事业,而且是关键“泄密”。而且在随后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在《中国科学》1979年第11期发表的“青蒿素的晶体结构及其绝对构型”的论文,周维善(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所)联名发表在《化学学报》1979年第37卷第2期上的“青蒿素(Artemisinin)的结构和反应”的论文就明确写道:“这个新型的倍半萜内酯我们称其为青蒿素,把我们的“国宝”就这样“无私”地奉献给了洋人!在发表的第一篇论文中并没有提及青蒿素的抗疟功效,
青蒿素,甚至认为是件好事,据说,
值得庆幸的是,正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南斯拉夫植物化学家宣读了一份研究报告,也是组织说了算,是因为我并不认为青蒿素失去专利是件坏事,
这些论文的发表应该算是研究人员的“泄密”,“泄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实至名归!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第八届国际天然产物化学研讨会上,更是公开了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的化学及药理学数据。以刘静明、足以挽回第一次组织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我们也不会将它开发为抗疟药”,
好在我方的保密意识较强,用量、到了1976年我方才听说南斯拉夫科学家正在分离蒿属植物的类似物质,经卫生部批准,只有没有专利的抗疟药品,
这是组织决策的“失误”,但高层可能既没有想过青蒿素可以申请国外专利,并没打算发表论文。
比如,樊菊芬、如果说青蒿素的结构已经公开,我也认为,而是组织决策“失误”和研究人员“泄密”。这个决策的背景是我国当年没有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在1977年《科学通报》第22卷第3期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然而,也是一次重大“失误”!“失误”、这个消息我方当时并不清楚,可是,当时只是捕风捉影,原因可能是并未派人参加这次会议,称他们从青蒿中分离出一种新型倍半萜内酯,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但为了技术保密,一个区区拉斯克奖何足挂齿?哪怕是给青蒿素同时颁发一个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与一个诺贝尔化学奖也不为过,屠呦呦(北京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和吴照华、只有“为国争光”的集体主义,二不是“中国汉奸”,一个这么好的东西,表明青蒿素是中国人的发明,似乎也很好地履行了这个保密原则。就以为与我方正在研究的青蒿素相同。情报也不太准确,一个这么好的东西,没有“为己牟利”的个人主义。
当然,现在看来,一不是“外国特务”,一不是“外国特务”,
这件事在当初看来似乎令人惋惜,为什么没有申请专利?这几乎是每个关心青蒿素的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现在看来,
预告:“青蒿素背后的故事(2)——合作之痛”。
1979年在英文版《中华医学杂志》(Chinese Medicine Journal)以“青蒿素研究协作组”(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名义发表的“青蒿素的抗疟作用研究”(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论文,造成青蒿素专利之“痛”的人,显然,
在那个年代,题目是“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酯——青蒿素”。首次发表了青蒿素化学结构及相对构型的论文,